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17號原告 劉安寶 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安寬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即系爭土地共有人劉安寬、 劉林蘭英劉安基劉安義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之共有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共有人或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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