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受刑人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盜匪案件,處有期徒刑柒年;又因恐嚇案件,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甲○○因盜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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