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八九五號、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陸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淨重0點0六公克、安非他命毛重0點五公克,係屬違禁物,因持有人甲○○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五三、二三0一八號),爰依法就扣案毒品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點0六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0點五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另扣案之吸食器貳組係屬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是依前揭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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