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六0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0七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0七一號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就甲○○所犯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罪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二年(八十八年易字第三0七一號),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確定。於緩刑期前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更犯傷害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被告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經該院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判決上訴駁回,緩刑三年確定(八十九年上易字第三一一號),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撤銷本院八十八度易字第三0七一號判決之緩刑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0七一號判決所為之緩刑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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