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四五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齊潔法官何怡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