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八號
原告竹壢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兩傳 右原告與被告台亞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零貳拾玖元,折合銀元貳拾叁萬叁仟零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叁拾壹元,折合新臺幣陸仟玖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郭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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