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八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桃簡字第九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0號起訴,經本院桃園簡易庭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桃簡字第九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四年,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判決確定。詎被告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時另犯竊盜罪,嗣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年九月四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一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三、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