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三號
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戊○○相對人擎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叁萬叁仟捌佰零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經財政部以台財融(二)字0000000000號函核准變更名稱)與相對人擎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郵票費用,業經本院退郵新台幣肆佰參拾肆元,及本裁定送達郵票費用為新台幣貳佰零肆元,其逾此費用之請求新台幣陸拾捌元,均應予以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信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年~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229002│││├───────────┼──────────┼───┼───────────┤│二、第一審送達郵票│1468│││├───────────┼──────────┼───┼───────────┤│三、聲請公示送達裁判費│135│││├───────────┼──────────┼───┼───────────┤│四、登報費│3000│││├───────────┼──────────┼───┼───────────┤│五、本裁定送達郵票│204│││├───────────┼──────────┼───┼───────────┤│合計│233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