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七五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複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為準備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郭琇玲~B法官劉佩宜~B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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