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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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32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靜潔 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7,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