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9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逸志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12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逸志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