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小調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相 對 人 鄭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基隆市○○區○○路364之4號2樓,又
侵權行為地在國道1號北向三重出口匝道內側車道27公里處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或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