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9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方蕊
訴訟代理人  王秋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維娗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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