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非抗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票款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非抗字第23號再抗告人 林明德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曾慶振間 聲請票款執行事件,對於民國
106年12月1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32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