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簡字第675號
原 告 陳三財
被 告 黃添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99年2月12日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對原告提出告訴及告發,誣告指稱原告擔任冠
軍名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基於詐欺之犯意
,於97年1月間,向麗第建設有限公司(下簡稱「麗第公司
」)佯稱冠軍明邸大廈地下室化糞池,因麗第公司位於冠軍
明邸大廈旁之建築工程施作不當,致生糞水外洩現象,須由
麗第公司支付新臺幣(下同)13,000元之清除費用云云,致
麗第公司陷於錯誤,而開立發票日97年1月15日,票面金額
13,000元之支票1張,交付原告兌現,又基於侵占之犯意,
明知「旭祥電業行」並未承攬冠軍明邸大廈電梯井道漏水之
抓漏工程,竟持來源不明之「旭祥電業行」支出憑證,在冠
軍明邸大廈97年4、5月管理費收支明細表上,記載「抓漏
工程支出37,000元」之不實事項,涉有詐欺、業務侵占等罪
嫌,案經檢察官偵查後,已於99年8月31日以99年度偵字第
11022號不起訴處分書,對原告不起訴處分在案,惟被告上
開誣告行為,已造成原告名譽損害,使其精神大損,身心俱
疲,無法繼續工作,受有名譽、精神及工作損失等損害。為
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工作損
失各125,000元,合計共2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提出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1022號不起訴處
分書、上開冠軍名邸管委會財務交接證明書、國泰綜合醫院
100年7月4日出具之原告精神官能症診斷證明書、原告專
利證書、前經營典揚機械廠販售其專利機械之型錄、發票等
影本為證。
二、被告則抗辯稱:本件原告指述被告誣告一節,原告前已對被
告提起刑事誣告告訴,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後,亦已於101年1月8日以101年度偵字第1718號不起
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1年3月9日以101
年度上聲議字第1930號駁回再議確定在案,另原告又向鈞院
聲請交付審判,亦經鈞院以101年度聲判字第25號裁定駁回
在案,足以證明被告並無誣告。並提出上開不起訴處分書、
再議駁回處分書、駁回交付審判刑事裁定等影本為據。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固有於上開時間以接任原告之冠軍名邸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名義,對原告提出上開告訴及告發,
惟係因被告接任該公寓大廈主委後,委由訴外人即該公寓
大廈住戶 林詠沂 協助查核該公寓大廈財務帳目時,發現麗
第公司向其公寓大廈索取已付予原告之上開化糞池清除費
支出發票,卻於帳目中查無該清除費支出紀錄,並有麗第
公司提出之原告以該公寓大廈主委名義簽收該款支票之收
據可稽,且經詢問原告時,原告起初表示該化糞池清理,
係找清潔公司處理,但亦查無清潔公司單據,被告因認原
告此部分費用涉有詐欺麗第公司之嫌;又發現原告於該公
寓大廈管委會97年4至5月份管理費收支明細表中記錄之
上開抓漏工程費用,檢附之單據係由旭祥電業行開立之發
票收據,惟因林詠沂記憶中曾於該抓漏工程施工時,因施
工噪音過大前往詢問施工人員,施工人員回稱係隔壁工地
派來修理,誤認該工程係麗第公司因與該公寓大廈間鄰損
事件派人來無償修繕,並未向該公寓大廈收取該施工款項
,且因有上開清除費詐欺嫌疑一事,兩造已生衝突關係惡
劣,無從詢問原告,因認原告此筆款項亦涉有利用職務以
虛偽之旭祥電業行發票不實請領侵占該款項之嫌等情,業
經被告、林詠沂於兩造上開互提告訴之侵占(詐欺)、誣
告等偵查案件中陳述明確,並有上開偵查案卷事證資料可
稽,且經檢察官偵查原告告訴被告誣告一案後,亦認被告
上開申告原告有詐欺、侵占等罪嫌,非全然無據,因認原
告指訴被告之誣告行為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
案,此亦有上開誣告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
㈡依上所述,被告就上開申告原告詐欺、侵占案件,係基於
擔任上開公寓大廈主委之權責,於查核與前任主委即原告
交接之上開公寓大廈帳務時,發覺有單據與帳目資料記載
不符,並有相關具體單據可稽,且或因向原告查詢後,原
告初次回覆與事實不符,或因被告查帳嫌隙無從向原告查
詢,因而申告原告上開罪嫌,核其所為尚係基於合理懷疑
,而非無據誣陷或輕率指訴,是堪認被告應無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或其他人格之行為,從而原告請求被告
賠償其上開名譽、人格等精神損害及工作損失等賠償,即
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上開妨害其名譽等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給付合計新臺幣2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未合,為無理
由,自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原告敗訴之判決,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