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被 告 蔡易芬 原姓名 蔡玉 .
被 告 黃耀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4頁之附表,應更正為本件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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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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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坐│地目│積│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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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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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區○○○段│416│建│1,839.00│10000分之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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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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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
│││││││
│編│││├─┬─┬─┬─┬─┬─┬─┬─┬─┬─┬─┬─┼──┬───┬──────┤
││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三│四│五│九│十│地│地│地│屋│合│主要│面積│權利範圍│
│號││││層│層│層│層│層│層│一│下│下│下│頂│計│建築│(單位││
│││││││││││層│層│二│三│突││材料│:平方││
│││││││││││││層│層│出││及用│公尺)││
│││││││││││││││物││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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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3│松竹路2│松茂段││││││││2││││2│││10000分之53│
│││段76巷12│416地號││││││││0││││0├──┼───┤│
│││弄46號地│││││││││‧││││‧││││
│││下室│││││││││7││││7├──┼───┤│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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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17│松竹路2│松茂段│8│││││││││││8│平台│9.42│全部│
│││段76巷12│416地號│7│││││││││││7││││
│││弄54號││‧│││││││││││‧││││
│││││5│││││││││││5││││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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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一、松茂段3395建號(權利範圍:1分之1),1,503.19平方公尺│
│二、松茂段339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6),1,408.27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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