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309號
原   告  林美玲
訴訟代理人  楊紫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春振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
二、被告楊春振、 楊金昌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裁判費核定部分不服,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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