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460號
原   告  曾美華
被   告  許進成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九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
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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