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460號
原 告 曾美華
被 告 許進成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九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
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廖美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460號
原 告 曾美華
被 告 許進成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九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
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