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35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薪資事件,
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
陸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一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復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訴訟
標的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54,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