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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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334號
原   告  劉玉美
       王家柔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月美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等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應
  分別徵收裁判費。原告劉玉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萬元、原告王家柔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萬元,是原告
  應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外,原告劉玉美尚應補繳2,700元、原告王家
  柔尚應補繳新臺幣1,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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