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5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14813號、98年度執聲字第4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61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部分,亦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224、246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另本院於98年9月24日以98年度聲字第4411號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及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份、裁定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與如附表編號1、7所示案件所處宣告刑之加計後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美琪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年4月10日│98年7月5日│98年7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1434號│度偵字第17169號│度偵字第1716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745號│98年度訴字第2614號│98年度訴字第26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6月8日│98年8月18日│98年8月1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1745號│98年度訴字第2614號│98年度訴字第2614號││判決├────┼─────────────┼─────────────┼─────────────┤││判決確定│98年7月13日│98年9月4日│98年9月4日│││日期││││├───┴────┼─────────────┼─────────────┼─────────────┤│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9768號│度執字第11774號│度執字第11774號│└────────┴─────────────┴─────────────┴─────────────┘┌────────┬─────────────┬─────────────┬─────────────┐│編號│4│5│6│├────────┼─────────────┼─────────────┼─────────────┤│罪名│搶奪│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8年7月12日│98年4月29日│98年5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7169號│度毒偵字第2030、1722號│度毒偵字第2030、172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2614號│98年度訴字第2224、2469號│98年度訴字第2224、24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8月18日│98年7月21日│98年7月2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2614號│98年度訴字第2224、2469號│98年度訴字第2224、2469號││判決├────┼─────────────┼─────────────┼─────────────┤││判決確定│98年9月4日│98年8月10日│98年8月10日│││日期││││├───┴────┼─────────────┼─────────────┼─────────────┤│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1774號│度執字第11911號│度執字第11911號│└────────┴─────────────┴─────────────┴─────────────┘┌────────┬─────────────┐.│編號│7│├────────┼─────────────┤│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年7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354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357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2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3573號││判決├────┼─────────────┤││判決確定│98年11月16日│││日期││├───┴────┼─────────────┤│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48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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