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吳宗霖 、莊○○就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吳宗霖之債權人,相對人吳
宗霖明知其對聲請人負有債務,為避免其所有之新北市○○
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遭聲請人聲請強
制執行,竟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4年5月11日設定最高限
額新台幣5000萬元抵押權於相對人莊○○,致使聲請人欲強
制執行恐因最高限額抵押債權而不足清償,該抵押權是否為
真,或抵押權餘額為何對聲請人債權影響甚鉅,相對人莊○
○就相對人吳宗霖所有上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應予塗銷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設定之物權行為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或侵害
聲請人之債權實現,請求回復原狀,性質上為確認訴訟,應
以判決為之,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
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然不能調解,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