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109號
原   告  劉思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清泉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南投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即上開土地所有權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目前已知 鄭鸞英 已於原告起訴前死
  亡,無當事人能力,故此部分之訴不合法),應一併提出其
  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
  被告。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又鄭鸞英就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尚未經鄭鸞英之全體繼承人
  辦理繼承登記,依民法第759條之規定,在辦理繼承登記之
  前,不得分割,原告就此亦應補正正確之聲明,如有其他共
  有人死亡而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情形者,亦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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