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109號
原 告 劉思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清泉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南投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即上開土地所有權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目前已知 鄭鸞英 已於原告起訴前死
亡,無當事人能力,故此部分之訴不合法),應一併提出其
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
被告。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又鄭鸞英就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尚未經鄭鸞英之全體繼承人
辦理繼承登記,依民法第759條之規定,在辦理繼承登記之
前,不得分割,原告就此亦應補正正確之聲明,如有其他共
有人死亡而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情形者,亦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