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投秩字第23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
被移送人   辜淮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4月16日投竹警偵秩字第109000534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裁
定如下:
主文
辜淮麟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扣案之BB(BallBullet)槍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4月5日下午10時許。
(二)地點:南投縣○○鎮○○○村○巷00號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黑色BB(BallBullet
)槍1把,並以該槍試射。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移送機關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氣體動力式槍枝動能初篩報告書各1份及現場照片4張。
(三)BB(BallBullet)槍之照片6張。
三、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移送人於上開時、
地無正當理由攜帶之系爭BB(BallBullet)槍,依其照片
觀之,在外觀上與真槍十分類似,如果沒有透過近距離觀察
或實際操作,難以辨識其真偽。足認客觀上有因濫用或誤用
而致危害安全之虞,對不特定之社會大眾有一定程度之威脅
,如從事不法目的使用,極易引起一般人之恐慌。本件被移
送人攜帶系爭BB(BallBullet)槍,雖未造成其他人生命
、身體或財產上之具體損害,惟被移送人試射BB(BallBul
let)槍之地點位於巷道內,且其試射之聲響,已造成報案
人心生恐慌而求助警方協助處理,自難認被移送人有何攜帶
持有系爭BB(BallBullet)槍之正當理由。因此,被移送
人所為應認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無正當理由,
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之非行,自應依
法論處。本院審酌被移送人前因於幼稚園前試射鎮暴槍,甫
經本院以109年投秩字第17號裁定裁罰新臺幣6,000元尚未滿
一月,被移送人竟又無任何事由,擅自於巷道內試射BB(Ba
llBullet)槍,嚴重影響巷道內住戶之住居安寧,造成其
他民眾恐慌等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違
序行為所生之危害等情狀,予以裁罰如主文所示。
四、復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
入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本文定有明文。查扣案
系爭BB槍1把係供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且
為其所有,依上開規定,應併予宣告沒入之。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政伸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