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練翊晴
蔡珠英
黃靖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球胜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67,6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暫免
徵收之訴訟費用為3,380元。是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1,690元(
計算式:0000-0000=169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