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調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190號
原   告  湯鈺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奕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未檢附任何證物影本,應提出彰化縣警察局道路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診斷證明書等資料影本。
二、原告請求醫療費用之支出,應提出相關單據影本(如診斷證
  明書、門診收據)。
三、原告請求不能工作之損失,應提出請假證明、薪資證明及診
  斷證明書等資料。
四、原告於起訴狀載明請求被告賠償勞動力減損部分,但未具體
  敘明請求該項目之金額,應具狀具體敘明請求之總金額及計
  算方式(如減損比例、期間),並應提出薪資證明。
五、原告就機車維修費用部分,應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維修估價單影本(工資、零件應分別列計)各1份,並提
  出繕本1份。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
  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六、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除行車執照影本),均應另提
  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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