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190號
原 告 湯鈺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奕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未檢附任何證物影本,應提出彰化縣警察局道路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
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診斷證明書等資料影本。
二、原告請求醫療費用之支出,應提出相關單據影本(如診斷證
明書、門診收據)。
三、原告請求不能工作之損失,應提出請假證明、薪資證明及診
斷證明書等資料。
四、原告於起訴狀載明請求被告賠償勞動力減損部分,但未具體
敘明請求該項目之金額,應具狀具體敘明請求之總金額及計
算方式(如減損比例、期間),並應提出薪資證明。
五、原告就機車維修費用部分,應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維修估價單影本(工資、零件應分別列計)各1份,並提
出繕本1份。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
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六、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除行車執照影本),均應另提
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