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崔婷婷
相 對 人  林雅緁 即萌萌噠寵物生活館
訴訟代理人  阮偉翔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於
民國109年2月26日108年度簡上字第29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
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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