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83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沈志揚
上列原告與石龍化學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6萬1,7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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