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83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沈志揚
上列原告與石龍化學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6萬1,7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