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玉玲
上列上訴人與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27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7,15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