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李廑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關渡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修
復漏水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即被告關渡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最新報備資料。
二、補正相對人即被告關渡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法定代理人(即主
任委員)之姓名、住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