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調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李廑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關渡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修
復漏水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即被告關渡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最新報備資料。
二、補正相對人即被告關渡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法定代理人(即主
  任委員)之姓名、住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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