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簡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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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舜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00000000.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相對人 李欽發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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