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簡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 舜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相對人 李欽發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