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51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下午16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
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洪千雅
  調解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到
  相 對 人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聲請人願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以新台幣貳拾伍萬
  元向相對人甲○買受系爭坐落嘉義縣番路鄉觸口村三鄰七十
  一號房屋。
二、相對人甲○與聲請人就上開房屋同意訂立使用借貸契約無償
  供相對人甲○使用,期限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一○
  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相對人甲○願於期限屆至日無條件將
  前項所示房屋交還聲請人。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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