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51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下午16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
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洪千雅
調解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到
相 對 人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聲請人願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以新台幣貳拾伍萬
元向相對人甲○買受系爭坐落嘉義縣番路鄉觸口村三鄰七十
一號房屋。
二、相對人甲○與聲請人就上開房屋同意訂立使用借貸契約無償
供相對人甲○使用,期限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一○
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相對人甲○願於期限屆至日無條件將
前項所示房屋交還聲請人。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