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248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廖進亮 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 劉韋呈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劉韋呈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第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23日提起本件代位分割遺產訴訟,惟被告劉韋呈為未滿20歲之人,無訴訟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被告劉韋呈為訴訟行為,而原告於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劉韋呈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自有程序不合法情事,爰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倘逾期未補正主文所示之內容,即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劉韋呈之訴。
三、查原告訴請代位分割被告廖進亮因繼承而取得被繼承人 廖振乾 之遺產,自應以被繼承人廖振乾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倘原告未於所定期限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經本院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劉韋呈之訴,則原告所提本件代位分割遺產訴訟,即發生當事人不適格情事,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一併判決駁回本件訴訟,附此指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