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605號

上訴人

即原告奕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奕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西生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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