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9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951號
原   告 燊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崇德燊鴻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映辰
訴訟代理人  陳逸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勝德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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