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65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65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邱馨嫻 律師
       陳柏元 律師
       黃慧婷 律師
複代理人   李欣昱
被   告  劉節子
訴訟代理人  張順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10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0,022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
108年10月21日當庭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5,261元,及自
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
,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新北市○○區○○段○○○○號國有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遭被告無權占用作為磚鐵皮造平房使用,
占用面積為9.75平方公尺,系爭土地為國有土地,原告為國
有土地之管理機關。然兩造間並無租賃或其他合法占用之法
律關係存在,被告係無權占用系爭土地,原告自得本於所有
人地位,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就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並
作為磚鐵皮造平房使用,致原告受損害,因而被告應給付相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補償金。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5,2
61元及自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主張超過5年之時效抗辯。
四、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
述相符之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歸檔計算表、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國
有土地勘查表、新北市○○區○○段○○○○號之土地建物查
詢資料、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新北市○
○區○○段○○○○號土地公告地價查詢資料等件影本為證。
又本院囑託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至現場測量,並會同兩造
至現場履勘結果,被告所有之系爭建物占用原告所管理之系
爭土地共計9.75平方公尺等情,有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10
8年9月3日新北板地測字第1085325599號函所附土地複丈成
果圖在卷可憑,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以認定。是本件所應
審酌者為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何?經查:
(一)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又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
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民法第179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系爭428地號土地之地目為道,原告應有部分為1分之1,
103年1月至104年12月之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22,200元
;105年1月至106年12月之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30,200
元;107年1月至108年9月之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28,400
元,本院斟酌系爭土地之位置、工商繁榮程度、被告利用
基地之用途等情狀,認原告請求租金應以系爭申報地價年
息5%計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的標準,尚屬允當。承此
計算,原告得請求被告自103年1月起至108年9月止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為75,261元(按原告已減縮逾起訴前五年
之不當得利之請求)。其計算式如下:
1、自103年1月至104年12月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21,62
4元(即申報地價22,200元×占用面積9.75㎡×5%×(24
/12)=21,6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2、自105年1月至106年12月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29,42
4元(即申報地價30,200元×占用面積9.75㎡×5%×(24
/12)=29,424元)。
3、自107年1月至108年9月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24,213
元(即申報地價28,400元×占用面積9.75㎡×5%×(21/
12)=24,213元)。
4、總計75,261元(21,624元+29,424元+24,213元=75,261
元),是原告請求75,261元為有理由。
五、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179條及土地法第97條第1項等規定,
請求判決如主文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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