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簡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335號
原   告  凌聰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聯工程開發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396,300元,應繳裁判費24,76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24,26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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