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24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送達代收人  李仁傑
訴訟代理人  姜雀懸
被   告  吳福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及其中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
日起至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止」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
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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