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豐易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普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11571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豐簡字第27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於檢察官偵查時,被告已死亡,而檢察官疏未查明
,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
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
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
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是此處所謂「偵查時」,係以檢察
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為準,而非以檢察
官於起訴書所標註之製作日期為準。於此情形,因其起訴程
序違背規定,復無可補正,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
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與起訴後在訴訟進行中被告死亡之
情形並不相同。
三、查被告楊普任經檢察官於民國108年4月24日偵查終結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並於同年5月14日繫屬本院,而該被告於本案
訴訟繫屬前之同年5月11日業已死亡等情,有前揭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8年5月14日中檢達
師(逸)108偵11571字第1089050065號函上之本院收案戳章
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於被告死
亡前之108年4月24日雖已製作完成起訴書原本,然當時尚未
經起訴繫屬於本院,根據上述說明,仍屬起訴程序違背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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