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855號
原   告  許祥誌
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 律師
       師彥方 律師
原告與被告 鄭景慧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伍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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