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13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複代理人  金建寧
       林宜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秉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1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婉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