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6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兼送達代收

一、原告與被告 袁瀧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3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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