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6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兼送達代收
人
一、原告與被告 袁瀧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3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