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311號原告新得鑽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佩均 原名: 謝碧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被告升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黎明 訴訟代理人 朱嘉瑋 訴訟代理人 張文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玲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