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 陳報 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629號聲明人 黃林菊枝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 黃政宏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巷○○號)之母,為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黃政宏於110年9月30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 黃思羽 、 黃振彰 已向本院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此有案件查詢索引表在卷可稽。是以本件聲明人既為次順位之繼承人,其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黃政宏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黃政宏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