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淑芬(原名:張夏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緩字第1051號、110年度聲沒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耳環壹對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淑芬(原名:張夏瑀)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59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耳環1對,經鑑定結果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鑑定意見書、陳報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影本、鑑定證明書、市值估價書各1份在卷可證(見警卷第21至33頁),堪認前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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