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63號聲請人 蕭宏 頴相對人 蕭崑風
李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位中聲請人「 蕭宏穎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 蕭宏頴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聲請人聲請更正,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