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21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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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小字第210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趙蔚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玖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零 伍佰參拾陸元 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8月31日與其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雙方約定被告得於其核准之授信額度內
,以其所發行之現金卡循環借用款項,利息按週年利率18.2
5%計算,若未依約按期還款,則應改按週年利率20%計算遲
延期間之利息。玆因被告並未依約於97年3月31日還款,尚
欠本金新台幣(下同)50,536元,及自97年2月4日起至97年
3月31日止,以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1,415元,以上合
計51,951元,屢經催討,均不置理,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爰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以前提出之答辯書狀
,其聲明及陳述略以:原告並未提供歷年交易紀錄表、歷年
還款明細及本金利息分擔明細表等資料供伊核對,故就欠款
金額恐有爭議。又伊有還款誠意,但因還款能力有限,懇請
法院裁量適宜還款方案,且伊目前收入微薄、家計困難,實
無力於短期內清償全數債務,希望能以0利率分期攤還,按
月清償1,000元,並請求酌減利息。另被告確有誠意與原告
進行和解,但因被告任職公司交辦重要業務,故難以告假到
庭辯論等語,資以抗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
、貸還款明細表及利息餘額查詢為證。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
辯。惟查:
(一)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
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
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
,最高法院著有18年上字第2855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
被告向原告借款,迄今尚積欠51,951元等情,既據原告提
出上開證據加以證明,足認原告所主張被告迄今尚負上開
數額之借款等情事,應非無稽,可堪採信。被告雖抗辯本
件欠款金額尚有爭議云云,然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遽為
憑採。
(二)被告雖辯稱其有還款誠意,但因還款能力有限,懇請法院
裁量適宜還款方案。惟因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2小額訴
訟關於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規定,乃法院之職權,非認
被告有依此項聲請權利。又被告雖另抗辯其目前財務不佳
,希能分期攤還,並減免利息云云。惟按,債務人無為一
部清償之權利,民法第3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被告
現今資力狀況即使確實困窘,亦不認其有要求債權人即原
告許其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權利。且依被告所立之借據
所約明借款之利率,尚未逾民法第205條所定最高利率之
限制,是原告於被告未按期還款時,請求被告應加給按上
開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自屬有據。被告請求減免利
息,既未獲原告同意,則其依法自仍負有給付此部分遲延
利息之義務,是被告此之所辯,自亦無可採。
(三)況被告如有意願解決與原告間之債務,自應到庭參與言詞
辯論,當庭面對原告協商債務處理方式,被告單方面提出
書面和解條件而拒不到庭,無異強令原告必須接受其分期
清償條件,即非事理之平。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迄尚欠51,951元等情,
既可採信,被告所辯,尚不足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七、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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