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更(一)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41號上訴人佳興測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 律師被上訴人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
林倖如 律師 馬惠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1月17日上午9時10分在第1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黃莉雲法官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