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36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36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第一審選任辯護人 王令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523號,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68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9年6月25日經原判決論以殺人未遂罪,量處有期徒刑5年6月,判決正本於99年7月14日寄存送達被告,原審選任辯護人王令冠律師以被告名義於上訴期間內之99年7月16日提起上訴(被告未自行提起上訴),有原審判決、送達證書及上訴狀收狀日期戳可憑。惟上訴狀僅以「上訴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523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提起上訴,理由後補。
」表明上訴意旨,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原審乃於99年9月14日以板院輔刑鼎98訴4523字第062247號函命被告及王令冠律師於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將依法駁回上訴,已於99年9月21日依法寄存送達於被告住居所地臺北縣蘆洲市○○路○○○巷○○弄○○號5樓、臺北縣蘆洲市○○路○○○巷○○弄○號3樓之警察機關臺北縣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被告住居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適當位置,於99年10月1日發生送達效力;另於99年9月20日送達予王令冠律師,有上開函及送達回證附卷足稽。被告及王令冠律師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陳恒寬法官張惠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