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95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953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秀蓮
葉秋鳳蘇麗雪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50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秀蓮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葉秋鳳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蘇麗雪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李秀蓮、葉秋鳳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而助長投機風氣,有害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被告蘇麗雪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亦助長投機風氣;暨被告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於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李秀蓮、葉秋鳳與綽號「 阿輝 」所有共犯本件賭博犯行所用之物,此業據被告李秀蓮、葉秋鳳供承在卷,基於共犯連帶沒收之原則,就被告李秀蓮、葉秋鳳部分,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六合彩簽注單1張,係被告蘇麗雪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蘇麗雪供認明確,爰於被告蘇麗雪所宣告之主刑項下,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第26
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許映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1│六合彩手冊│1本│├──┼──────────────┼─────┤│2│六合彩速見表│3張│├──┼──────────────┼─────┤│3│六合彩簽注單│2張│├──┼──────────────┼─────┤│4│六合彩簽注單帳冊│1本│├──┼──────────────┼─────┤│5│六合彩總簽注單│2張│├──┼──────────────┼─────┤│6│空白六合彩總簽注單│6張│├──┼──────────────┼─────┤│7│六合彩開獎對照表│1張│├──┼──────────────┼─────┤│8│六合彩總簽注單(署名:華)│1張│├──┼──────────────┼─────┤│9│六合彩簽注單(署名:文文)│1張│└──┴──────────────┴─────┘